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跨区、县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的渣土消纳许可;
二、承担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具有工程图纸;
四、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运输车辆的密闭苫盖装置应当完好。
五、具有详细的渣土清运、处置作业方案;
六、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七、施工现场符合以下标准:
(一)进出口路面25米硬化;
(二)进出口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三)施工现场设置围档;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程图纸;
三、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留存复印件);
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的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四、渣土清运、处置方案;
五、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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