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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
准运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道路运输证;
三、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四、在城镇地区内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且密闭装置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B11/T158-2002);
五、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不得造成沿途泄漏、遗撒;
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七、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餐厨垃圾车技术要求》(DB11/T347-2006)
八、申请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
(三)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运输车辆准运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
四、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留存复印件);
五、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留存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三)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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