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建立健全与我处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为我处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责任内容与范围
(一)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并自觉遵守八项要求,即: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提出的解决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的五条规定:不许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不许参与赌博。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
(四)处党政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范围
1、党总支对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总支副书记、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处行政工作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行政工作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处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副职和部门主管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部门)及其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政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处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并组织本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处总支书记、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
7、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七)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处党政领导班子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中得到落实。
3、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对分管部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人和事,不回避,不袒护,积极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八)各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处主管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本科室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3、掌握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及倾向性问题,能及时进行防范和解决,对所在科室发生的严重不正之风或重大违纪违法的案件和线索,应及时向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纠正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本科室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责任考核
(一)开展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必须与加强我处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处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原则,抓好责任对象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三)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科室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1、处领导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
2、处党总支每年要向市市政管委机关党委汇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检查制度。
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执行不力,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规定事项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5、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发生需追究责任的问题时,所在部门和个人要按照责任管辖关系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由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查清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应当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责任制由处党总支负责实施;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