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索:
 
环球视角
纽约市临街商铺管理规定

    商户可在店外摆设商品,但必须跟店里的零售商品一致。消费者须在店内付款,禁止店外交易。从店门边界线算起,摆放在商店门前的陈列架向外延伸不得超过3英尺长、5英尺高。在“绝对禁止商品陈列的街道”禁止摆放任何架子或商品。此外,若街道已被商贩摊位审核委员会列为摆卖禁区,坚决禁止街边小贩在该人行道上进行买卖活动,但持有消费者委员会颁发的特许牌照的伤残军人除外。
    水果、蔬菜、香烟、饮料、糖果、点心、鲜花及擦鞋摊架等户外摆放架必须持有消费者事务部核发的牌照,且从店铺门前向人行道内的长度(该人行道至少为16英尺宽)延伸不得超过4英尺。货架必须为两端密封的固定装置,不得超过10 英尺长、7英尺高,不能用箱子(板条箱)堆叠而成。货架前不准摆放任何商品。货架或陈列品不能摆放在住宅楼或公寓大厦前。
    必须时刻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禁止放置任何障碍物,如垃圾、垃圾桶、货物、木架、铁架、广告架和不符合规定尺寸的人行道摆放架等。
    在举办活动时,活动举办方和摊主在活动期间应保持街道清洁,活动结束后必须收集和清除垃圾,并分装可回收物品,如金属罐、玻璃瓶、胶瓶罐、轻度污染铝纸制品及清洁局指定回收的其它物品。

    本文摘自《国外城市管理动态》2007年第24期(总第24期)。

发布时间: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