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三、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四、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五、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运行; 七、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四、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五、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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