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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
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

一、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高对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清除作业质量,根据本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

二、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的作业区可分为重点保洁区和一般保洁区,重点保洁区的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保洁区的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三、冲刷车清除作业标准:

1、作业人员统一穿着反光背心,作业时靠路牙20公分距离处找准位置停车,同时开启双闪警示灯和黄色警示灯。

2、清除作业时高压水枪口距清除物距离为150—200mm,清刷平面时,枪口与平面保持45度角。

3、清除作业时要保持旋转枪头有足够冲刷压力,低于180kg/cm2时,须及时更换。

4、清除作业中,减少对交通影响,及时疏导行人,除非法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外,旋转枪头禁止指向任何物体。

5、冲刷车在补充储罐水时,要在指定上水点加水,加水时要及时设置专用防护设施,保持上水井内清洁,禁止将上水工具存放在井内,加水后盖好井盖。

6、清除过街天桥上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时,桥面、台阶不得积水。

7、清除作业完毕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应干净整洁,不留花斑,不留死角,及时清除落地纸屑,保持地面整洁。冬季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完成后,桥面台阶地面不得结冰。

8、对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隔音板进行清除作业时,要在作业区周边放置反光信号锥筒明示作业区域,方可进行清除作业。

四、人工清除作业标准: 作业时做到不损坏建筑物、构筑物的表面,清除后建筑物、构筑物的表面干净整洁,并及时清理落地纸屑。

五、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时,要注意被张贴的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材质,严禁损坏建筑物、构筑物表面。

六、严禁用水清除变电柜、变压器等危险物上的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

七、认真完成上级及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性清除任务。接到临时性清除作业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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